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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11号重点内容解读-----解读驾照申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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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7 16: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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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111号令对在暂住地申领驾驶证有哪些变化?<br>
  答:随着社会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加,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规定,允许在暂住地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为在暂住地居住生活的群众申领汽车驾驶证提供了便利。2007年4月1日实施的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继续延用了该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摩托车成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原来规定不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只能回到户籍地申领。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111号令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满足了群众的实际需求。<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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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为什么要设定驾驶证注销制度,哪几种情形会被注销驾驶证?<br>
  答:《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设定了行政许可的注销制度。被许可人出现以下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将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特定资格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等。<br>
  驾驶证是许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机动车驾驶许可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定行为,其资格的取得、延续、注销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设定了驾驶证注销制度。具体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提出注销申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的,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在60周岁或者70周岁以上持有不适合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等8种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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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111号令对注销驾驶证哪些情形规定了救济措施?<br>
  答:111号令对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或者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两种情形被注销的,规定了救济措施,允许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恢复原驾驶资格。<br>
  目前,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而大中型客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111号令增加了救济措施。修改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br>
  恢复驾驶资格的条件设定为被注销不超过两年,是要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有关“驾驶证被注销后档案保存两年”的规定相衔接。恢复驾驶资格的要求设定为考试科目一合格,是因为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的原因主要是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通过考试科目一,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深化安全驾驶意识。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br>
  比如,一名驾驶人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自2002年10月20日开始,按照有效期为6年计算,有效期截至日期应为2008年10月20日。按照注销规定,超过有效期一年后即2009年10月21日,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驾驶证。按照111号令的救济规定,在被注销后两年内即2011年10月20日前,驾驶人提出申请并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的,可以恢复原驾驶资格。<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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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zwww.com/2010/jzsl/x ... 00113_5315966_2.htm</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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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驾驶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br>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在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br>
  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周期,根据准驾车型和年龄的不同有所区别。具体为:(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二)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每<font size="4"><font color="magenta">两年</font></font>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三)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每三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四)其他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内,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br>
  为避免因逾期未换证和未定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2007年以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很多提醒和告知措施。一是在驾驶证副页上打印相关的提示语,提醒驾驶人按时换证和提交体检身体条件证明。二是对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向社会公告。三是有条件的,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换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br>
  为避免不按规定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积极履行注意义务,及时检查驾驶证的有效期和提交身体条件日期,按规定换领驾驶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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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111号令对改进驾驶人体检制度出台了哪些新措施?<br>
  答:按照原来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需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检查证明。但从历年来驾驶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结果分析,60周岁以下的驾驶人,在一年内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不大。另外,不少驾驶人反映,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过于频繁,希望能适当延长体检周期。因此,111号令改进了驾驶人的体检制度,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需要注意的是,111号令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仍然保留了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因为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身体条件变化比较大,容易出现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情况。</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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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111号令为什么出台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的规定?<br>
  答:111号令出台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的措施,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问题。111号令规定,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申请可以由驾驶人本人申请,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事由证明文件是申请人服兵役、出国(境)的证明文件,文件应当能够反映申请人在服兵役、出国(境)期间无法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br>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延期期间驾驶证有效期或体检周期已经过期,因此,延期期间驾驶人不得再驾驶机动车。<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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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111号令在扩大代办驾驶证业务方面有哪些规定?<br>
  答: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驾驶证换证、补证业务,受到驾驶人的普遍欢迎。根据群众的新需求,111号令扩大了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在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驾驶证业务时,需要提交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br>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允许代理人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是允许代替驾驶人参加身体检查,驾驶人的身体检查必须由本人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二是代理人可以是自己的亲友、同事,如果选择中介机构代理,建议选择有资质的,以防上当受骗。<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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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111号令对补领驾驶证有哪些新的管理措施?<br>
  答: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法定证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确保驾驶证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91号令取消了以往补领驾驶证时需登报声明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这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混乱,必须严格驾驶证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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